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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2011)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市政发[2008]16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邵阳市环保除尘设备建设项目用地(省人民政府 [2011]政国土字第858号征收土地批复、邵阳市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18号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邵阳市环保除尘设备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兴村,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兴村,征收土地12.6652公顷。
四、本次被征地单位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兴村的土地按市辖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09]第43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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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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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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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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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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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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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安置补偿费标准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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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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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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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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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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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湘政函[2010]第295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水田1800元/亩、葡萄田(盛果期):5400元/亩、草莓田(盛果期):11000元/亩、水塘1800元/亩、旱土1200元/亩、园地二类6300元/亩、园地三类5400元/亩、。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安置标准按市政发[2008]第16号文件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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