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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1)第15号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1]政国土字第858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1]第1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兴村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市环保除尘设备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发[2008]16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邵阳市环保除尘设备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09]第43号文件规定的Ⅰ区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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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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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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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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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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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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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安置补偿费标准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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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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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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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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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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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湘政函[2010]第295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水田1800元/亩、葡萄田(盛果期):5400元/亩、草莓田(盛果期):11000元/亩、水塘1800元/亩、旱土1200元/亩、园地二类6300元/亩、园地三类54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计算,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国土部门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安置标准按市政发[2008]第16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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