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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国土资罚字[2011]第7号
被处罚单位: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姜** 性别:女 职务:执行董事
经查明, 2003年8月,你公司通过企业改制,整体收购了市工程公司,获得了该公司位于市西湖桥南段西侧的7662.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2006年,由于市政府启动资江邵水两岸美化工程,在该宗地周边修建了西湖广场,作为市民休闲的公共场所,从而占用了你公司的部分土地。因此,市政府同意调整你公司项目的规划,即将市公益用地和你公司的开发用地作适当调整。2008年1月,市规划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调整了你公司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将原来不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临西外街部分居民房的土地纳入了调整后的红线范围。2009年3月,你公司根据市规划局调整后的规划动工兴建联都国际项目,现该项目已经竣工并正式营业。但你公司至今仍未到我局办理重新纳入规划红线的土地的出让审批手续。经市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现场测量,你公司已实际使用了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土地2453.67平方米。这一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不按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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