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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小龙 性别:男 年龄:30岁
地 址:武冈市文坪镇三水村10组13号
当事人:成祖学 性别:男 年龄:35岁
地 址:武冈市文坪镇正坪村15组15号
当事人:肖元璋 性别:男 年龄:29岁
地 址:武冈市文坪镇横江村5组20号
当事人:成永利 性别:男 年龄:25岁
地 址:武冈市文坪镇正坪村18组15号
你们于2010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文坪镇三水村“唐家开采碳质叶岩(俗称“煤矸石”)。现查明:2010年6月6日,王小龙、肖元璋、成永利、成祖学与三水村唐学成、唐学端、唐学银签订“山场出租协议书”,承租三水口唐家山场5年,用于开采煤矸石。6月13日,王、张、成、成四人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开始租用挖掘机在该处开采煤矸石。同年8月,文坪镇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时,发现其非法采矿行为,立即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上报我局。2010年9月2日,我局分别找当事人、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据当事人王小龙、肖元璋、成永利、成祖学陈述,自2010年6月至今,共开采出煤矸石矿产资源1万多吨,平均销售价格9元/吨,销售收入9万余元。从当事人出矿登记本查实,实际销售收入65600元,主要销售武冈市各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测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动,自行拆除非法采矿设施;并对该采矿点恢复治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万元;并处罚款贰万元。共计捌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们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指定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帐号:85061690007280788012)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或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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