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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市人民政府与 县(市、区)人民政府就2010-2012年度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并确保完成以下责任目标: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调控矿山数量和规模,优化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二)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颁发采矿许可证行为,矿产资源审批程序规范、要件齐全,矿产资源开采持证率达100%。
(三)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95%以上,结案率90%以上,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四)矿业权市场日益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让矿业权,矿业权100%实行有偿出让,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收缴入库。
(五)严格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因不正当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并且每年组织自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责任落实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每年对各县(市、区)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暂停该县(市、区)矿业权的审批、报批。
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六、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责任人异动时,由继任者履行责任。
市长:(签名) 县(市、区)长:(签名)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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