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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每年3 月l 日前,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在在每年3 月31 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2)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受理举报。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层受理举报的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监察机关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市局政务公开办、市局政务服务中心、法规监察科、监察室、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具体实施。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务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务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一并向社会公开。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奖惩。
1、对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要给予表彰,对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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