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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国土资源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科室、各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二)因工作需要制定的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四)土地、矿产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五)土地、矿产资源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六)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八)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九)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和出让结果;(十)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十一)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十二)土地整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建项目的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十三)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和权限;(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主动把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 (二)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对外公开;(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四)编印发放服务指南手册;(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外公开;(六)持介绍信和申请直接查询。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具体需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单位在制作、发生、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2日内送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办公室在指定渠道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在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转交有关职能科室答复。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科室和单位办理。有关科室和单位在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提供同时送局办公室具体经办人员备案。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国土资源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文档;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十七条 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和提供情况不及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有权向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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