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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邵阳市市国土局(www.hnsygt.gov.cn) 编稿时间:2010年12月23日
发稿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阳光行政,建设责任国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掌握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办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局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的编制和公开事宜:
    (二)处理公众向局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局机关有关科室保管、维护、更新其所掌握的信息。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掌握信息的具体公开事宜,党办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网上公开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凡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土资源规划主要内容;
    (三)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审批、核准、确认、备案的事项、程序、报件要求及结果;
    (四)国土资源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和方式;
    (五)国土资源登记和统计资料;
    (六)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及重要案件处理结果。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和决策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执法人员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有前款(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经批准可以决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政务信息可依申请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申请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又不涉及不予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及时依申请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国土资源重大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 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局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有关科室应当在信息对外公开前,送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相对固定的,便于公众获取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局内、外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四)新闻发布会。
所有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一般应在局机关对外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应当于信息生成后10日内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的,公开时间不得迟于信息生成后30日。
    第十三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具体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局机关向其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局机关向其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登记和规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15内答复。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方面的信息按行政审批时限要求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局机关政务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局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机关及时公开,并可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法地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机关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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