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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邵阳市市国土局(www.hnsygt.gov.cn) 编稿时间:2010年12月24日
发稿人:FGG(第三方的三@163.com)     来源: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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